警包庇女友經營應召站 判刑10月確定要入獄…31年退休金沒了

▲屏東地方法院             。(圖/資料照)

▲屏東地方法院 。(圖/資料照)

記者陳崑福/屏東報導

屏東一名警員包庇女友經營應召站,洩露警方臨檢勤務等訊息遭判刑10個月確定,執行檢察官認為其身為警察知法犯法,不准易服社會勞動。他因入監服刑面臨退休金可能不保,以檢察官指揮程序有瑕疵等理由提起抗告,要求法官准予易科罰金,被法官駁回。

這名員警2017年起包庇女友經營應召站,以手機翻拍警方擴大臨檢及取締酒駕勤務表給女友,以免應召站人員被查獲,另以查捕逃犯、失蹤人口等不實理由,利用警用系統查詢他人個資,遭檢方起訴。

屏東地院審理以他包庇他人圖利媒介性交、猥褻罪,判處有期徒6月;以公務電腦查詢他人個資,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準文書罪,處有期徒刑6月,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,因其公務員身分加重其刑,均不得易科罰金,且身為警察長時間包庇女友媒介性交、猥褻犯行,敗壞官箴,亦未宣告緩刑。他不服上訴遭駁回,判刑確定,必須入獄服刑。

他以「我知道錯了,我一直有在懺悔,因為我媽媽有直腸腫瘤,要我的照顧,我當公務員一輩子了,我很後悔我這樣做,請檢察官讓我聲請社會勞動,不然我的退休金就完全拿不到了」等語,要求檢察官准予易服社會勞動,遭檢察官駁回。

他不服,以檢察官事前並未通知他到案說明或給予異議人陳述意見之機會,即逕予否准異議人易服社會勞動,其執行指揮程序顯有瑕疵,提出抗告;屏東地院審理認為,執行檢察官已具體說明不准異議人易服社會勞動之理由,並無逾越法律授權或專斷等濫用權力之情事,難謂執行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有何不當,法院自應尊重檢察官之裁量權限,而無從介入加以審駁回該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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